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民初872号原告:魏鹏,男,195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琨,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店磊友日用百货批发部,经营场所:张店区华光路268号(义乌小商品城)二期三楼东区1706、1707号。
经营者:栾以雷。
原告魏鹏与被告张店磊友日用百货批发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
原告魏鹏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鹏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魏鹏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