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6073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路南城段21号2栋。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
委托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洪平,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部分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