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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杨洪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6民初6073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杨洪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杨洪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6073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路南城段21号2栋。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

委托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洪平,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部分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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