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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曲江新区紫御百货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113知民初9号
案件名称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曲江新区紫御百货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新区紫御百货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知民初9号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茌平县。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帅,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飞,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曲江新区XX店。

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房。

经营者:崔艳美,职务不详。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曲江新区XX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立案并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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