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民初255号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纬五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2351XA(1-1)。
法定代表人:王章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北京市惠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蒙城县篱笆镇李树永五金店,经营场所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篱笆街。
经营者:李树永。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与被告蒙城县篱笆镇李树永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经本院委托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