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151号 原告:郑州鹏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59号21世纪广场4号楼17层1722号。
法定代表人:陈颖,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友莲,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益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杜生镇前候村371号。
法定代表人:曹蔚,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郑州鹏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州益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
原告郑州鹏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鹏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鹏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郑州鹏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