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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石排清沁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971民初4157号
案件名称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石排清沁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石排清沁百货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1民初4157号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HongKongPepchiFoodGroup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旺角弥敦道707-713号银高国际大厦9楼A30室。

董事:符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卫冬,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石排清沁百货商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谷吓村利丰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900MA4WX0RG6C。

经营者:茹素芬,女,汉族,1979年7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9*,公民身份号码441************265。

本院在审理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HongKongPepchiFoodGroupLimited)与被告东莞市石排清沁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HongKongPepchiFoodGroupLimited)撤回对被告东莞市石排清沁百货商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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