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1民初4157号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HongKongPepchiFoodGroup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旺角弥敦道707-713号银高国际大厦9楼A30室。
董事:符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卫冬,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石排清沁百货商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谷吓村利丰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900MA4WX0RG6C。
经营者:茹素芬,女,汉族,1979年7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9*,公民身份号码441************265。
本院在审理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HongKongPepchiFoodGroupLimited)与被告东莞市石排清沁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HongKongPepchiFoodGroupLimited)撤回对被告东莞市石排清沁百货商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