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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伟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吉0581刑初217号
案件名称高伟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高伟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吉0581刑初217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伟,男,196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农安县,现住吉林省农安县,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梅河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袁黎,吉林信责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邴菊馨,吉林信责律师事务所律师。

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梅检二部刑诉(2020)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

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7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琳莉、于泳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伟及其辩护人袁黎、邴菊馨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伟自2017年末,在广州购买假冒法国博内特里赛文奥勒有限公司生产的梦特娇注册商标的各种男士服装后,在其经营的位于梅河口市欧亚购物中心一层梦特娇服装店内销售。

销售总金额人民币833116.77元(其中2018年销售金额496149.43元,2019年销售金额336967.34元)。

梅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于2019年12月16日,在高伟经营的梅河口市欧亚购物中心梦特娇服装店内查获假冒梦特娇品牌男士服装系列产品总计906件/条,总价值人民币139941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伟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高伟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认定为自首,建议判处高伟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高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认罪认罚。

被告人高伟的辩护人提出:一、被告人高伟主动从上海坐飞机回长春,直接到梅河口市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依法应认定为自首。

二、被告人高伟在侦查阶段主动缴纳了全部非法获利286900元,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配合检察官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态度积极诚恳。

三、纵观全案事实,被告人高伟在本案中所销售货物并非全为假货,实际上是同时销售品牌真货和品牌假货,真假掺半,相对于全部售假的其他案件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将未销售的1399410元货物积极配合市场监督执法部门查缴,使该案的社会危害得到了有效控制。

四、被告人高伟系初犯,没有任何前科劣迹,且平素表现良好。

五、案发后,被告人高伟主动与原服装店所在梅河欧亚商场解除合作关系,不再销售服装,悔罪坚决,不再具有任何社会危害性。

六、被告人高伟已主动缴纳罚金29万元。

综上,被告人高伟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对其处以较轻刑罚。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一致。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证明2019年12月19日,梅河口市公安局生态环境侦查大队接到梅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线索移送,对该案展开调查。

2.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及说明,证明高伟出生日期1969年2月22日,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农安县,未发现高伟有违法行为。

3.抓获经过,证实2019年12月19日,梅河口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电话告知高伟到梅河口市公安局配合调查,高伟接到办案人员电话告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接受调查。

4.梅河口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明扣押高伟非法所得人民币28.69万元。

5.调取证据通知书及高伟工商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高伟银行卡交易情况。

6.广州梦特娇商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广州梦特娇商业有限公司特许授权分销商证书及开户许可证及商标注册证,证明广州梦特娇商业有限公司有销售梦特娇产品的授权。

7.欧亚向梦特娇专卖店转账明细表、高伟物流发货信息(广州-农安-梅河口)、马某提供的梅河欧亚购物中心梦特娇专柜购物小票,证明高伟在梅河口市欧亚商场的经营过程。

8.梅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材料(投诉材料、现场笔录、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物品清单、梅河口市欧亚购物中心梦特娇服装店证明材料、鉴定材料、扣押物品照片、扣押物品),证明高伟经营的梅河口市欧亚购物中心梦特娇专卖店中的梦特娇服饰906件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9.梦特娇远东公司证明材料,证明高伟持有的证书编号为BDJS-190115001特许经销商证明书为伪造文书。

10.被扣押服装照片及鉴定说明,证实梦特娇远东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可证明在高伟经营的店铺查扣906件“梦特娇”服装为未经商标权利人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授权使用及或许可生产、销售的假冒“梦特娇”服装。

11.香港梦特娇远东有限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谭某提供梦特娇品牌服装防伪专用标签,证明高伟销售的商品为假冒“梦特娇”服装。

12.情况说明,证明向高伟销售假冒服装的犯罪嫌疑人正在布控抓捕中。

二、证人证言 1.谭某证言:我是法国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驻中国香港梦特娇远东有限公司法务部的工作人员,主要负责公司知识产权业务。

有消费者打电话举报到香港梦特娇远东有限公司说梅河口市欧亚购物中心梦特娇专柜出售的梦特娇服装是假冒的,我受公司委托调查核实情况,我发现梅河口市梦特娇专柜的服装都是假冒的。

我对梦特娇品牌服装的真假有辨识能力,能够通过服装特征包括吊牌、防伪标签、领标及辅料纽扣和拉链、货号辨别真假。

我能够向公安机关出具我用来鉴定真假的照片和香港梦特娇远东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

2.乌某证言:我们公司主要承接商务信息和知识产权代理的工作,代理的品牌有两个,一个是路易威登,另一个就是梦特娇,我是和香港梦特娇远东公司的谭某一起对梅河口市欧亚商城一楼梦特娇专卖店进行初步走访的,发现此处出售的梦特娇品牌服装都是假冒的。

梦特娇品牌是法国博内特赛文奥勒有限公司注册的品牌,该公司在中国香港设有分公司负责一切法律事务,在广州设有分公司负责销售。

我们有法国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授权给乌鲁木齐申得利商务信息咨询邮箱公司的授权委托书。

3.邱某证言:高伟经营的梦特娇专柜是2013年12月1日入驻梅河口市欧亚购物中心的,入驻时他提供了授权书,我们每年都会对专柜的资质进行审核,如果一般的高端品牌撤销了相关专柜经营者的授权,会以媒体、报纸、网站等形式进行公示,通过多种方式都能查到。

高伟每卖一件商品,销售额先进我们商场账户,然后我们扣除管理费用,然后给他钱。

高伟在欧亚商场经营的梦特娇专柜品牌价格是由他自己定的,他会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商品价格,再确定打不打折。

梦特娇专柜的盈利情况我不太清楚,我们欧亚商场的对公账户向高伟打的款项都有详细的记录,以银行卡为准。

没有消费者向欧亚商场反映梦特娇专柜的产品质量情况。

4.马某三份证言:我没见过高伟本人,任某1是“梦特娇”专柜的店长,后来她2019年10月不在这干了,以前是任某1给我开资,现在是高伟给我开资,高伟把工资打到任某2的银行卡或者微信转账,任某2再分给我。

我们销售的每件“梦特娇”品牌的衣服都是统一开小票,走的是欧亚购物中心的账,欧亚购物中心扣除扣点后剩下的销售额就是高伟本人的了。

高伟发过来什么我们就卖什么,不知道衣服真假。

我在专柜当服务员期间就是负责日常的销售,每天记账,月底的时候清点库存,再加上来快递的时候收取包裹。

公安机关扣押的服装从夏季到冬季都有,这里面有往年的库存,都是2018年的库存,但是数量我记不清了。

我们每次都是参加欧亚商场统一活动,我们以五折的价格销售服装,没有统一活动的时候我们就以六折销售,平时有反季的就以四折出售,断号就以200元到30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

我们销售的时候不收现金,给顾客开票,顾客交给欧亚商城,最后由欧亚商城和老板统一结算。

5.任某2证言:我是梅河口市欧亚购物中心一楼“梦特娇”专柜的服务员,我的工作主要是销售然后每个月月底清点一次库存,还有记账,今年10月份开始收快递来的服装包裹。

“梦特娇”专柜被公安扣押的服装一年四季的都有,其中20到30条休闲裤,100件左右的T恤衫,70到80件的衬衫、70到80件的衬衫都是2018年的库存,剩余其他的衣物都是今年根据季节进的货。

我们打折是以服装上悬挂的标签价格为基准的。

6.任某1证言:我之前是梦特娇专柜的店长,2019年9月份离开不干的。

我主要是负责日常的销售、清点库存、记账,进货的时候负责清点货物,每次服装都是老板高伟从农安发快递过来,货源都是高伟联系的,没有从其他地方快递过货物。

7.朱某证言:我平时在农安县步行街我老公高伟经营的梦特娇商场中做饭和收账,有时也卖卖货。

我们服装店基本上什么服装都卖过,比如乔顿、鳄鱼、佐派、保罗等服装,就是看当时的季节什么品牌卖得好就卖什么品牌。

商场销售过梦特娇服装,什么时候销售的我记不住了,货都是高伟进的货,我不知道是真货假货。

8.王某证言:我在农安县步行街北口的梦特娇男装商场主要负责卖货,商场没有账本和出入库单。

9.张某证言:我在2006年到2016年初在华劲上班,负责服装销售。

俊思服饰与华劲公司算是兄弟企业,但经营的项目不同。

2006年华劲代理“梦特娇”,2007年后俊思代理了,2016年就不做了。

我是在2007年在俊思的时候认识高伟的,高伟只要在俊思进货就都有授权,2016年我离职后就不知道了。

高伟每年都在俊思拿货,没有具体数额,每年进货30多万。

俊思的折扣一般是四到五折,高伟在我这拿货有串货的情况,都是库存,正品。

高伟最后一次在我这进货是2015年末或者2016年初我离职前。

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高伟供述:1.我在梅河口市欧亚购物中心开了一个梦特娇品牌专柜,卖的商品都是假的梦特娇品牌,我从2013年要不就是2014年开始经营梦特娇品牌专柜,我没有梅河口市梦特娇品牌的经销代理权。

我进驻梅河口市欧亚购物中心提供的授权书是假的,是河北保定公司授予我在农安的授权书,我把授权地区改成梅河口市了。

2015年梦特娇总公司就不给河北保定公司授权了,河北保定公司也不能给我授权,我在梅河口市欧亚购物中心也没取得代理权。

我在2010年左右就在吉林省农安县开始经营梦特娇品牌的服装,当时我有河北保定市华劲公司给我经营梦特娇品牌服装的授权,我销售的梦特娇品牌服装就是从华劲公司进的,因为农安县梦特娇品牌销售不好,为了消化库存2013年我在梅河口市欧亚购物中心开了梦特娇专柜。

2017年末的时候我开始从广州美国银行大厦521房间的一个公司进货,从这进的货都是假货。

我从这家公司一共进了7万到8万元的货,包括裤子、T恤、衬衫、毛衫、大衣、毛衫等。

裤子、T恤、衬衫每件的进货价格都是100元左右,毛衫每件进货价格200元左右,大衣每件进货价格是300元左右,尼克服每件进货价格500元左右。

我手里没有河北保定华劲公司的进货单,也没有广州美国银行大厦的进货单。

2019年我在梅河欧亚购物中心梦特娇专柜总销额是33万元,售假冒的服装大概28万元,有5万元是我在农安县经营的梦特娇品牌店原有的库存正品梦特娇品牌。

2.我是在广州美银大厦5楼521写字间和一个女业务员商谈购买的。

我跟她说我要梦特娇标识的品牌服装,她就让我挑选样式,最后发到我的农安县梦特娇商场。

3.2016年底左右华劲公司不做梦特娇的品牌了,我在华劲公司拿了最后一次货,当时价格低我兜了这批货,进价30万左右,加上2014和2015年一部分梦特娇的库存,两部分库存价值60万左右。

2017年、2018年和2019年上半年我都销售的梦特娇的库存。

2019年1月到公安机关抓获时我销售梦特娇品牌假货非法所得28万。

四、辨认笔录 2020年4月14日高伟辨认笔录,证明辨认刘某的过程。

五、视听资料 光盘一张,内含监控视频、讯问视频、讯问笔录等。

以上各证据形式及内容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伟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高伟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高伟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中有男士服装系列产品906件尚未销售,系未遂数额,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高伟积极缴纳违法所得及罚金,具有悔罪表现,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社区矫正部门调查评估后,同意接收高伟矫正,本院对其宣告缓刑。

综上,根据被告人高伟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态度以及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九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二十八万六千九百元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扣押在案的假冒梦特娇品牌男士服装系列产品906件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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