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0知民初41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Teheran-ro534(大峙洞.GLASSTOWER24楼)。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江市东兴区悦木化妆品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栖霞路403号附4号。
经营者:罗婧菲。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因与被告内江市东兴区悦木化妆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已与被告自行和解,现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