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1334号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东方路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254490580U。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彤,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港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北二环与四里河路交叉口明发商业广场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5148093X6。
法定代表人:苏志伟。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港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
2020年7月20日,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廖永结 审判员 朱治能 审判员 王韩利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成玮 书记员王玲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