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民初9950号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上水南3号。
法定代表人:何丽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江苏雍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兴创日化商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小商品城B1区1198号,经营者林沐池。
被告:武汉市黄陂区永奕佳百货商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B1区1楼1229号,经营者陈旭州。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兴创日化商行、武汉市黄陂区永奕佳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立案。
现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