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6民初145号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中心路3331号中建钢构大厦及中国建筑钢结构博物馆30层。
法定代表人:陈礼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乐,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鹏,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高新区七天优选宾馆,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建设路232号。
经营者:孙华,大庆高新区七天优选宾馆经营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高新区七天优选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9日向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下达(2020)黑06民初145号《诉讼费预缴通知单》,限其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7日内按本院所列账户预交诉讼费,如在收到本通知次日起7日内仍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即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9日收到本院(2020)黑06民初145号《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7日内仍未缴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胡海陆审判员 赵 楠审判员 王 宣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法官助理赵悦书记员郭瑞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或批准,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诉讼费用,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