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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納益其尔与叶景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1民初2388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納益其尔与叶景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納益其尔;叶景慧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2388号 原告:株式会社納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良刚,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景慧,男,198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

原告株式会社納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叶景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株式会社納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叶景慧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納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納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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