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9执260号申请执行人:李洪亮,男,1972年8月23日生,满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执行人:杨洁,女,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盐城市城南新区。
被执行人:盐城市城南新区芒桃餐厅,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世纪大道5号盐城金融城新天地负一层餐饮04号(CND)。
主要负责人:杨洁。
申请执行人李洪亮与被执行人杨洁、盐城市城南新区芒桃餐厅侵害商标权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9)苏09民初345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已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杨洁、盐城市城南新区芒桃餐厅住所地在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该案执行,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9民初345号民事判决由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