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14民初1883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朝江,江苏森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钧,江苏森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运发百货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114MA1QHRJK3X,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西善桥街道西善桥北路91号。
经营者:张某。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运发百货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15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