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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振奎、漯河市源汇区昇尚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1执1675号
案件名称朴振奎、漯河市源汇区昇尚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朴振奎;漯河市源汇区昇尚;孙贺林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01执1675号申请执行人:朴振奎(JINKUPARK),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国籍:韩国,住所地韩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华,郑州弘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漯河市源汇区昇尚男装店,经营地: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问十乡曹店村。

经营者:孙贺林。

被执行人:孙贺林,男,199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

朴振奎(JINKUPARK)与漯河市源汇区昇尚男装店、孙贺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知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朴振奎(JINKUPARK)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0621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2020年12月10日,通过最高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除零星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2020年12月1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和廉政监督卡;

三、2020年12月1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

四、2020年12月18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2020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六、2020年12月31日,本院作出拘留决定书,因未能找到被执行人,拘留措施未实施;

七、2021年1月7日,本院工作人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现场调查,经走访得知,被执行人家中常年无人居住;

八、2021年2月7日,因临近春节,本院工作人员再次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现场调查,家中还是无人;

九、2021年3月22日,再次通过最高院网络查控系统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财产。

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十、2021年3月22日,对申请执行人朴振奎(JINKUPARK)进行终本约谈,详细告知该案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止今日,本院作出的(2020)豫01知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

综上,本院经过数次财产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时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漯河市源汇区昇尚男装店、孙贺林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朴振奎(JINKUPARK)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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