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执379号 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科学管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即墨市客得隆超市,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朱家泊子村。
经营者:吴川明。
被执行人:吴川明,男,汉族,1976年8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
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即墨市客得隆超市、吴川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民初3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2020年4月13日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案号为(2019)鲁02执379号。
该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4426元。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川明于2020年7月3日交来案款4477元,上述案款到账后,本院扣缴执行费50元后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4427元。
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案执行完毕结案。
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2民初3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