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9执14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东台经济开发区李五建材商行,住,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经济开发区伟嘉E国际装饰城****/div>经营者:李友忠。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台经济开发区李五建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9民初38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东台经济开发区李五建材商行住所地在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9民初381号民事判决由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行。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