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8088号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4536089R,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358号。
法定代表人:刘瑞旗,董事会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士虎,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美洋洋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0879463759,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陶山路88号2-205。
法定代表人:张银亮。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美洋洋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邮寄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美洋洋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美洋洋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熟市美洋洋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94元5,由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