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92知民初452号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丽水市上水南3号。
法定代表人:何丽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东,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航空港区滨河豫康新城两元起淘宝店,经营场所郑州航空港区豫康新城11栋16层。
经营者:邵金凤。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航空港区滨河豫康新城两元起淘宝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
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