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1254号原告:黄振波,男,1989年02月0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贵州正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贵州正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素华,女,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本院在审理黄振波与张素华侵害实用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振波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振波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振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黄振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