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执489号 申请执行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峒河街道振武营村。
法定代表人:王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强能酒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繁荣路596号。
法定代表人:卢金成,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强能酒业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民初12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15280.00元,执行费1629.00元。
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强能酒业制造有限公司缴纳案款116909.00元。
扣除执行费1629.00元,向申请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发放案款115280.00元,故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2民初1274号案件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