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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麻城市牛敏牛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11民初136号
案件名称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麻城市牛敏牛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麻城市牛敏牛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11民初136号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英都镇恒坂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L7P。

法定代表人:吴小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麻城市牛敏牛商店,住所地湖北省麻城市铁门岗乡冯家凉亭社区街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6。

法定代表人:牛敏。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麻城市牛敏牛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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