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7民初8451号 原告: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1760号。
法定代表人:李书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成,浙江天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翔,浙江天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侯区鸿之业汽配商行,住所地武侯区佳灵路18号11栋301号。
经营者:季建敏,女,197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原告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侯区鸿之业汽配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
原告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