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82民初4248号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赵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苑,江苏圣典(溧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修超,北京德和衡(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金港镇港区百家乐超市,住所地张家港市金港镇港区长江西路。
经营者:王晓花,女,1978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金港镇港区百家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以被告主体已注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9元,由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