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11民初138号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英都镇恒坂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L7P。
法定代表人:吴小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麻城市明跃升商店,住所地湖北省麻城市南湖办事处孝感乡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B4C。
法定代表人:牛廷硕。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麻城市明跃升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