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02民初3314号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普陀区真光路1258号7楼713室。
法定代表人:叶永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莲,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栖霞区吴玉宁百货经营部,经营场所在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华电路87号6幢6、7号。
经营者:吴玉宁。
本院受理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栖霞区吴玉宁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20年6月4日依法受理以后,2020年7月23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