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浙0782刑初708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意,女,198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浙江省永康市。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月31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永康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现押于永康市看守所。
辩护人徐飞晨,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20]38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意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意及其辩护人徐飞晨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24日,被告人徐意从陈某(另案处理)处以8元/只的价格进购假冒“3M”口罩(“3M”口罩商标注册证号为第6246532号)3000只,从吴某(另案处理)处以9元/只的价格进购假冒“3M”口罩7000只,从林某(另案处理)处以9元/只的价格进购假冒“3M”口罩6000只。
被告人徐意将上述购得的共计16000只假冒“3M”口罩以10元/只的价格销售给钱万城(另案处理),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60000元。
被告人徐意共计获利19000元。
经明尼苏达矿业制造(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鉴定,永康市被告人徐意公安局查扣的“3M”口罩确认为侵犯“3M”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被告人徐意于2020年1月28日被永康市公安局西城派出所捉获。
上述事实有假冒“3M”口罩样品,支付宝账单、商标注册证、浙江省行政、司法执法暂扣款票据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人林某、陈某、朱某、蔡某、吴某、叶某的证言及到案经过,被告人徐意的供述和辩解,检验报告、鉴定书,扣押笔录、抽样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意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以支持。
被告人徐意在庭审时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宽处理。
辩护人徐飞晨提出被告人徐意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意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31日起至2021年7月30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徐意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九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