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10民初4号原告: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住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49号楼305室。
法定代表人:陈雄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晖,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佳,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湖市沙口江小明金店,经营场所湖北省洪湖市沙口镇新建街。
经营者:江小明,男,1985年5月1日生,住湖北省武汉市。
原告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洪湖市沙口江小明金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
2021年3月1日,原告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