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24执异76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大湾镇青江南路。
法定代表人:童俊,职务: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倩,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成都巴适多好商贸有限公司(已注销),住所地:郫县安靖镇雍渡村“海霸王成都食品物流园区”干杂区GZ09-21、CZ09-22号。
法定代表人:黄明秋。
第三人:黄明秋,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
申请执行人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巴适多好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请:请求追加黄明秋为(2019)川0124执1890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事实与理由:申请执行人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巴适多好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9)川0124执1890号。
执行过程中,因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
经查,成都巴适多好商贸有限公司系个人独资企业,已于2019年7月10日注销,其投资人为黄明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现申请追加黄明秋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经审理查明,申请执行人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巴适多好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川0124民初7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成都巴适多好商贸有限公司名下农业银行犀浦支行的基本账户已撤销,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成都巴适多好商贸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为此,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现申请人以成都巴适多好商贸有限公司系个人独资企业,其投资人为黄明秋,该公司已于2019年7月10日注销,应当追加黄明秋为被执行人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
另查明,成都巴适多好商贸有限公司的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公司注册资本为10万元,2019年7月10日因决议解散进行了注销登记,在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中债权债务清理情况为无债权债务。
经向成都巴适多好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明秋询问,在办理注销登记时,债权债务尚未进行清算。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2019)川0124执1890号执行裁定书、成都巴适多好商贸有限公司注销登记信息、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成都巴适多好商贸有限公司的自然人独资股东黄明秋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成都巴适多好商贸有限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其自然人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黄明秋追加为(2019)川0124执1890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