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2071民初11049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6。
法定代表人:赵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培月,湖南旷真(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艳云,湖南旷真(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西区博达手机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5282XL9D。
经营者:张镇洲,男,198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公民身份号码445************016。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西区博达手机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后因原被告达成案外和解协议,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