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312民初5992号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德三道以北与后海滨路以东交汇处航天科技广场B座6楼602C。
法定代表人:聂云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赵晶(实习),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学龙,男,199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学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
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5元,减半收取计662.5元,由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