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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瑞安市媚丽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381民初4678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瑞安市媚丽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瑞安市媚丽化妆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1民初4678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鹏,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群芳,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媚丽化妆品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81MA2H9HN67F),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瑞安市汀田街道 经营者:余凤媚,女,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瑞安市汀田街道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瑞安市媚丽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7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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