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905号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轩,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源县城关金苹果移动手机店,经营场所罗源县凤山镇司前路1号楼一层第9间店面。
经营者:林城兴。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源县城关金苹果移动手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