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384号 原告高碑店市英制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白沟新城勤政路141号。
法定代表人王黎阳,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姚丹,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白沟新城日星箱包加工厂,住所地河北省白沟镇富民路东侧涿衡路西侧。
经营者高贺永,男,197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高碑店市英制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白沟新城日星箱包加工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受理。
2020年7月24日,原告高碑店市英制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碑店市英制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碑店市英制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因原告高碑店市英制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实际案件受理费50元,现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碑店市英制皮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高碑店市英制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