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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义乌市海兵电子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民初149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义乌市海兵电子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义乌市海兵电子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49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NEXONE3层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浩、**,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海兵电子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何麻车二区17幢2号204室。

经营者:斯海兵,男,198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海兵电子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7月16日,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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