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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思埠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朱华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8397号
案件名称广东思埠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朱华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思埠集团有限公司;朱华芝;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8397号原告:广东思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吴召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燕,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华芝,女,195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竞文,女。

原告广东思埠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华芝、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广东思埠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广东思埠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思埠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思埠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贞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书记员  余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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