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民初174号 原告:上海榕赢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恒南路688弄35号1层01室A102区。
法定代表人:华怀余,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朝盛,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众膳源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粥店街道泰山大街林肯花园商业楼S-54号。
法定代表人:李昂,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榕赢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市众膳源餐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
原告上海榕赢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榕赢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榕赢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海榕赢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