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甘0102民初3579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系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苏劼,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鸽,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城关区金昌北路鑫垚通讯经营部,经营场所为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金昌便利69号悦达手机商场三楼甲区02A座。
经营者:邓海霞。
本院在审理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城关区金昌北路鑫垚通讯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城关区金昌北路鑫垚通讯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