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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周六福宝能首饰店、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终7230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龙岗区周六福宝能首饰店、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龙岗区周六福宝能首饰店;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3民终72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周六福宝能首饰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建设路28号一层L1-52、53、54、56、57。

经营者:李俊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波,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原,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周六福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翠竹北路石化水贝工业区一栋一层、二层西边。

法定代表人李伟柱。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发,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锡锋,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周六福宝能首饰店与被上诉人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7民初19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周六福宝能首饰店上诉请求:撤销(2018)粤0307民初1911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答辩称,一审查明事实清楚,但遗漏查明上诉人在店面金价牌上使用侵权商标的事实。

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深圳市龙岗区周六福宝能首饰店停止对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2.判令深圳市龙岗区周六福宝能首饰店赔偿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三十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深圳市龙岗区周六福宝能首饰店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一、深圳市龙岗区周六福宝能首饰店立即停止侵犯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第7519198号“”、第1644129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深圳市龙岗区周六福宝能首饰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0元;

三、驳回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在店面招牌、产品包装等处使用“香港周六福黄金钻石首饰公司加盟店”字样的行为是否侵害被上诉人第7519198号、第1644129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被上诉人注册商标中起主要识别作用的是汉字“周六福”,特别是“周六福”商标在2016年4月21日注册登记之后上诉人在经营过程中更应该合理避让第7519198号、第16441293号“周六福”注册商标的使用,但上诉人在实际经营中,并未尽到合理避让义务,其仍然在珠宝店招聘、商品外包装上使用带有“周六福”字样的文字作为标识,也没有在使用形式上注意上述注册商标进行区分,上诉人的行为显然已经侵犯了被上诉人第7519198号、第1644129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上诉人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上诉人认为其使用涉案标识拥有合法来源,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

一审判决上诉人停止侵权并判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10万元损失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周六福宝能首饰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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