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川17执186号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王茂全:申请执行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茂全商标侵权纠纷一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知民终19号民事判决维持了本院(2018)川17民初41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王茂全应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1万元,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0元。
2020年7月14日,在本院主持下,被执行人王茂全向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履行9000元(其中赔偿款8800元,受理费200元),申请执行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自愿放弃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赔偿款本金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王茂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申请执行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结案申请,本院予以确认,现予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