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西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知民初819号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北街169号。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伟,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闪,男,198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侯集镇王官营村12组203号。
经营场所:西安市新城区长缨西路锦绣国际商贸城D座1楼3街005-006。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高      伟审  判  员    王  西  平                   人民陪审员    胡      萍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法 官助 理    宋  泽  荣书  记  员    焦      欣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知民初819号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40100713922232B。
    被告:王闪,男性,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长缨西路,户口薄。
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王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4月21日立案。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撤诉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元,由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