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296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航,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晗,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鹿泉区宏跃日用百货店,经营场所:石家庄市鹿泉区石邑街。
经营者:王红霞。
被告:鹿泉区惠信诚日用品店,经营场所:石家庄市鹿泉区石邑街。
经营者:杜立峰。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鹿泉区宏跃日用百货店、鹿泉区惠信诚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