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1民初5466号 原告:浙江一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793989040),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
法定代表人:朱立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润生,上海兰迪(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灵,上海兰迪(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力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GYFRK70),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清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802100433B),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重阳,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晋,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一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力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一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原告浙江一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一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浙江一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