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827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旭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刘旭。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旭安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日以各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权利,且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汪景洪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法官助理 包 珺书 记 员 包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