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2752号之一原告:福特全球技术公司,住所地美国特拉华州新城堡郡威明顿市奥兰治街1209号。
法定代表人:EdwardJ.BenzIII,该公司首席知识产权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立平,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奕,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阳市菲博得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界牌镇界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戴巧美。
被告:丹阳市新祥宇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界牌镇北大街76号。
法定代表人:姚利华。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丹,江苏锦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云云,江苏锦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九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园东路1540号广园致友汽配城D23号。
法定代表人:刘再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光,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吾,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特全球技术公司与被告丹阳市菲博得汽配有限公司、丹阳市新祥宇汽配有限公司、广州九旺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特全球技术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福特全球技术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特全球技术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特全球技术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