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274号 原告:崔晓光,住黑龙江省通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庆,河北东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婕,河北东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碑店市海鸣渔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张六庄乡南宫井村。
法定代表人:李潘,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崔晓光与被告高碑店市海鸣渔具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崔晓光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崔晓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晓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崔晓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