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1民初376号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星辰东一街1号10栋1号。
法定代表人:苏堡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浩然,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晋源区九盘子小龙坎老火锅店,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绿地世纪城32幢1006号小龙坎火锅。
法定代表人:王长琦。
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晋源区九盘子小龙坎老火锅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
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25.3元,减半收取计912.65元,由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