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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5710号
案件名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5710号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论岘路72街13(驿三洞,M-Space大厦4,5,6楼)。

法定代表人:李進旭(LEECHINWOOK),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日娟,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负担。

审判员  王欣元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严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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