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5710号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论岘路72街13(驿三洞,M-Space大厦4,5,6楼)。
法定代表人:李進旭(LEECHINWOOK),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日娟,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负担。
审判员 王欣元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严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