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1708号原告:沈志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冠,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中铭。
原告沈志军与被告刘中铭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沈志军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志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沈志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