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25号原告:周萍,女,汉族,1988年3月27日出生,住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立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之1。
法定代表人:王泽艳,该公司经理。
被告:王泽艳,女,汉族,1983年11月4日出生,住湖北省洪湖市曹市********。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胜,广东金桥百信(黄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建波,男,汉族,1999年2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武冈市*********,现中山市奔佳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股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磊,广东**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萍与被告中山市立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王泽艳、肖建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LED路灯”]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萍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萍负担。